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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民委员会工程款6107元; 二、驳回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仙游县西苑乡柳园村民委员会负担34元,由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