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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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业支行 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4289943.0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