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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业支行
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4289943.0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5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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