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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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远航公铁联运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瓯市安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远航公铁联运有限公司以方发明名义与福建省建瓯市安杰物流有限公司以安建明名义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的《协议》; 二、福建省建瓯市安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建远航公铁联运有限公司购车款106000元; 三、福建省建瓯市安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远航公铁联运有限公司购车款的利息(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购车款退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7.20元,减半收取计1273.60元,由福建省建瓯市安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