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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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辰基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3万元,并支付以13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建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负担1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1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