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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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彩虹湾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石油设备厂 上海银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设备搬迁补偿费用191,965.83元; 二、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19.11元,由原告上海银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负担6,91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