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鑫禾都农旅康养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鑫禾都农旅康养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黔西南州华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6155元。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贵州鑫禾都农旅康养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