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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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荆门胡刘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赵体宏借款本金66.1万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赵体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41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