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 昌黎县昌逸商贸有限公司 秦皇岛玉香味精有限公司 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商业道餐厅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年租赁价格516840元的标准给付本诉原告昌黎县昌逸商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房屋租金(昌逸商贸收取麦当劳公司的10万元保证金从上述租赁费中予以扣除)。 二、驳回本诉原告昌黎县昌逸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606元、评估费10000元,由天津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