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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天然科贸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软、硬件维护服务费470,917.93元; 二、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天然科贸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的软、硬件维护服务费54,324元; 三、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天然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判决第一项金额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以470,917.93元为基数,按0.3‰/天计算); 四、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天然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判决第二项金额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54,3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无锡市天然科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67元,由原告无锡市天然科贸有限公司负担52,911元,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