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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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2,328.35元,并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分别以31,000元为基数按同类同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以31,328.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21元、保全申请费720元,共计2,078.21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2,078.21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武汉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