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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全椒县鑫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亨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4执1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全椒县鑫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亨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全椒县鑫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亨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7975.5元。经网络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无优先权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公积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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