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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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工程款2567500元(不含税),并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40元,由被告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7340元给原告。 如果被告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