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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吉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企石支行账户为20×××97中的存款够人民币45000元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吉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新安街营业所账户为60×××33中的存款够人民币45000元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陈吉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新安街营业所账户为95×××84中的存款够人民币45000元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陈吉林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5e9858e320a867c0c595bab@wx.tenpay.com中的存款够人民币45000元止。 五、冻结被申请人陈吉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新安街营业所账户为62×××41中的存款够人民币45000元止。 六、冻结被申请人陈吉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5e9858e7446e8743d26c802@wx.tenpay.com中的存款够人民币45000元止。 七、冻结被申请人林琼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行账户为62×××08-000156中的存款够人民币45000元止。 八、冻结被申请人林琼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新安支行账户为33×××50中的存款够人民币45000元止。 九、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