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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烟台市华泰酒业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常平美豪百货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常平美豪百货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4443289号“”、第78593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4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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