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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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咏乐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案涉21首作品(《不做你的情人》《你曾说爱我》《我们后会无期》《那年错过的爱情》《太懂事的女人没人心疼》《不懂》《心锁》《伤心的雨》《青春只有一次》《说好的幸福呢》《明知你不会来》《唐伯虎点秋香》《没关系》《隐形情人》《重新在一起》《离开都是有原因的》《行李》《你是我最爱的人》《我以为可以忘记》《会不会》《恋爱SSR》)著作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21首作品; 二、被告东莞市咏乐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支出)4600元; 二、驳回原告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其中471元由被告东莞市咏乐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04元由原告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