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宁远县盛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朝人娱乐有限公司 苏州冒派音乐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风靡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朝人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支出)3600元; 二、驳回原告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其中404元由被告东莞市朝人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71元由原告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