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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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上诉人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8,647.39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上诉人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177元,由上诉人***、上诉人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737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4,44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承担5,032元,被上诉人***承担6,768元。上诉人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青岛洋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32元,被上诉人***承担6,7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