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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热河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返还造船预付款本金人民币133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第一期预付款人民币44600000元利息自2010年5月20日起计算;第二期预付款人民币44600000元利息自2010年7月23日起计算;第三期预付款人民币44600000元利息自2012年8月29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热河支行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热河支行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800元,由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热河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4-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