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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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支行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 郑州金之腾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金之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支行本息9271095.12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自2020年4月11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金水区东风路20号1号楼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401076123号;04020:**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郑州金之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98元,减半收取483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349元,由被告郑州金之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8349元退还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