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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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盛房产物业有限公司 济南联征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长盛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租赁的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号门面腾空并退还给原告湖南长盛房产物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支付原告湖南长盛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的租金45639.54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腾空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号门面之日止,按每月7523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湖南长盛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长盛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滞纳金(二季度租金15046元,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三季度租金22569元,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四季度租金8024.54元,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湖南长盛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承担承担760元、原告湖南长盛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承担1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