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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长沙阿萨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