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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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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长沙阿萨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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