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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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借款本金189,967.62元;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截止2017年2月12日的欠息15,148.15元,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息(以189,967.62元为基数,按编号为122PXXXXXXXXXXXX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 如两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1元,减半收取计2,225.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3,795.5元由两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