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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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润宝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润宝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6923.78元; 二、被告南京润宝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款项30万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款项259778.78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款项350602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款项206543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三、被告南京润宝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南京润宝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货款559778.78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款项30万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款项259778.78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及律师费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25元,由原告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被告南京润宝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200元(被告***对其中的5000元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