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4民初3375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建三民生煤店,住***。 经营者:王生秀。 第三人(被执行人):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东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竞买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杜泽胜 人民陪审员杨莉 人民陪审员邹进方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思 书记员张明敏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