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正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正上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1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61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对***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成都正上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1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