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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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 成都大弘物流有限公司 金堂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513006.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支付35853.6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1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3元,由原告***、***负担1036.6元,被告***负担4146.4元(已在上述费用中品迭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