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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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1民初2285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科,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永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神州租车(厦门)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郝宇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雷晓倩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