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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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透支欠款本金379025.93元以及截至2019年3月21日利息217333.21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 二、被告成都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68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10268元,由被告***、成都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