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爱医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6执443号 广州爱医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彭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爱医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娟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彭娟与申请执行人广州爱医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提交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财付通账户等执行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5467号裁决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爱医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娟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