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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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703.98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