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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经济损失347569.5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