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爱房(天津)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嘉善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嘉善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11月2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嘉善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购房款330779元;

三、第三人爱房(天津)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8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嘉善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2
发布日期 2020-11-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