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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北京凯谛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嘉特纳幕墙(上海)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嘉特纳幕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高新区软件和服务外包基地综合配套区中央商务区一期幕墙设计、供应及安装认可内部分包工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8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嘉特纳幕墙(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56277488元(保留金36457063.5元+工程欠款19820424.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62774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嘉特纳幕墙(上海)有限公司停工、窝工损失27739718.1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7739718.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嘉特纳幕墙(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3943元,鉴定费2800000元,合计37039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嘉特纳幕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00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39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8498元,鉴定费360000元,合计658498元,由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