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付)、残疾赔偿金71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803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9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37610元、鉴定费4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用品费1980.4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2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