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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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866645.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33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34733元,由被告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已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晶 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 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祖懋楠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