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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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康婴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佳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康婴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铺货费71249.24元、货款10990.56元及退货产生的提货运费660元,上述款项合计82899.8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2899.8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康婴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金华市康婴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43元,被告***负担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