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临沂正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临沂正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以及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