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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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泽铭实业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市鸿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绵阳市鸿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泽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且广元市泽铭实业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向绵阳市鸿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 二、由广元市泽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绵阳市鸿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868112元; 三、驳回绵阳市鸿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绵阳市鸿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广元市泽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绵阳市鸿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广元市泽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