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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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国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南涧县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南涧俊仲号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涧俊仲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国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如下利息:以借款本金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国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972元,由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国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250元,由被告南涧俊仲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727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涧俊仲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