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及时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蛙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158.6元及罚息12145元;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按照罚息利率15.75%计算罚息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