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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