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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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7406625元、担保金702150元,共计810882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9%及罚息3.47%计算利息); 二、驳回吉林通化帝富医药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22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