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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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 秦安县农园果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安县农园果蔬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93110.63元及利息(以2493110.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1875%,自2020年6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秦安县农园果蔬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三、被告秦安县农园果蔬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万元; (上述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在案件执行时,以不超过代偿款2493110.63元的年利率15.4%为限) 四、被告***、成晓民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0元,减半收取14330元,由被告秦安县农园果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