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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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天马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睢宁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52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