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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
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淅川县京津源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
淅川县华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淅川县京津源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按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938元,由被告淅川县京津源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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