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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223民初215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张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与被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乐业)、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汽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40760.47元;至2020年7月16日拖欠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9720.2元;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80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放款日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借款用途为支付租金,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附件二:个人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一款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约定:“下列事项之一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同时第二条第二款还约定: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7)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贷款本息:(8)依法处分抵(质)押物;(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合同还约定了贷款利率与计结息贷款的发放、贷款的偿还、提前还款、担保、争议解决等内容。同时,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分别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人民币800000元。但被告***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偿还本息,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宜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上述贷款发生在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在《承租人声明书》《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个人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向原告申请上述贷款。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贷款为被告夫妻的共同债务,理应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上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其诉讼请求:1、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借款人夫妻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承租人声明书》、《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个人贷款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以上证明2017年,被告借款人向原告申请贷款,原、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及附件一、二。该合同约定被告借款人向原先贷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其中贷款合同附件一第10页、11页约定了贷款信息(包括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付息方式、罚息),附件二第二条约定了借款人的10项违约事件及原告的11项处理措施。以上证明原先诉表的事实根据及主张权利依据。上述贷款发生在借款人婚姻关系期间,且夫妻均在《承租人声明书》、《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个人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向原告述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夫妻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二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证明二被告公司为上述个人贷款项上原先的债权提供全程连带责任。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已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约定金额的贷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5、贷款还款明细。证明被告借款人还贷款及拖欠原告贷款本息情况。6、承租人声明书及贷款资金划帐授权书,表明贷款金额打入的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贷款80万元。其配偶***也在申请表中配偶一栏中签字,申请表中的保证人一栏为二被告公司。2017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编号:2017年滦个贷字001167号)。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借款用途为支付租金,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年贷款利率为6.175%,且为浮动利率,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根据《贷款合同》附件二:个人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一款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约定:“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同时第二条第二款还约定: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合同还约定了贷款利率与计结息、贷款的发放、贷款的偿还、提前还款、担保、争议解决等内容。同时,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就被告***向原告申请的以上贷款与原告分别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已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指定的帐号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向原告偿还本息。截止到2020年7月16日,被告欠付原告债务金额为:本金人民币140760.47元;至2020年7月16日拖欠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9720.2元;自2020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 另查明,一、上述贷款发生在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个人均在《承租人声明书》、《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个人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向原告申请上述贷款。二、2019年9月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破5号之二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13月30日(2019)冀02破2号之十九号裁定书裁定:确认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三、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30日,为独立法人,现有两个股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在本案的贷款过程中***的配偶***在相关的申请表中签字,故以上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对以上贷款承担的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应当对二被告个人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庞大汽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因其经过了破产重整现已重整执行完毕。应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其连带保证期间所涉利息及罚息总额中应扣除其重整期间的相应金额。庞大汽贸主张的庞大乐业为其控股公司,也应依照其承担的责任一致也适用止息。因庞大乐业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为独立承担权利责任的主体,故对庞大汽贸以上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因其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据,故本院不予以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借款本金140760.47元及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2020年7月16日之前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等合计9720.2元;2020年7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以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175%计算,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年利率6.17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2020年7月16日之前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总额中应扣除2019年9月5日至2019月12月30日所涉金额。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0元,由四被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