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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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凯云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物业管理费共计2010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26.85元/月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当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计算的开始月为2018年11月)。 二、被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凯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自用水电费5440.19元、公摊水电费8333.99元,共计13774.18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凯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原告广州凯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元,被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2元。财产保全费432元,原告广州凯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6元,被告广州汇达集团有限公司356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