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博罗县创丰木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罗县创丰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截至2019年5月28日,利息为678957.66元,罚息为662805元,此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市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300万股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处分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名下持有的东莞市盈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80万股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处分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名下持有的东莞市盈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60万股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处分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名下持有的东莞市盈基物业投资有限公司60万股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处分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博罗县创丰木业有限公司在判项一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博罗县创丰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47元、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已预交),合计151247元,由原告负担168元,由被告负担151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