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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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天裕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徐州神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天裕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59370.13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29857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69857元,由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41元,由被告徐州天裕燃气发电有限公司负担635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