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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嘉定分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宝都市港湾业主委员会收益金56,839.17元、移动公司通信用房租赁费41,498.40元,合计98,337.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4元,由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嘉宝都市港湾业主委员会承担3,116元,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2,258元,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6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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